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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起碼的道德”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有道理。法律是道德的底線,是道德的保障。

法律和道德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法律是最起碼的道德。只有符合道德的法律才能被相信,這樣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是標準,任何時候都必須遵守;道德是基石,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在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都有其在國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的有效實施有賴於道德的支撐,道德實踐也離不開法律的約束。

擴展數據:

當法律憑借國家的強制力獲得社會的主導地位時,其自身的合法性往往被預設為不證自明的前提;雖然法律已經成為判斷我們和他人的行為是否正當的標準,但其監管能力和社會接受度並沒有人們想象的那麽高。

比如近期網上熱議的“聊城辱母案”中院壹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引起了網民、社會各界甚至法學理論界的強烈爭論。壹方面,聊城中院在現有證據“不具有防衛過當的緊迫性”的前提下,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對被告人適用“致人死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處罰。

如果單純看刑罰適用,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但從社會效果來看,卻造成了不被大多數人接受的事實。罪與罰是否相容還有待考慮。法官的判決可能是“依法”的,沒有彎曲法律,但機械僵硬地判決,忽視犯罪行為是人性在絕境中的自然反應,顯然是不合適的。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官采用的是實證主義的觀點,即權威的提法。

反對派的觀點是自然法學派,即社會有效性是檢驗法律的唯壹真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我覺得這個法律是為了平衡法與理的原則。

法律無非是人情,法官嚴格執法是對的,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不是壹成不變的,需要通過無數這樣的疑難案件來評估,最終會被修改、進化得更完善、更“人”;經得起時代的考驗和輿論的監督。司法不會無原則地遷就民意,但也不會無視甚至辜負民意。

司法和輿論不是對立的,而是殊途同歸:讓有罪的受到懲罰,讓無辜的不受委屈,讓強者梁不敢胡作非為,讓弱者獲得尊嚴。

參考資料:

黑龍江省肇東市法院網

任何時候法律都是準則,道德是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