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通過郵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經批準延期辦理所需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款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在納稅期內預繳稅款,並在批準的延期內匯算清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1)企業、企業在外地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簽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有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賬號。
(四)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壹)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義務人、代理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國家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的,由國家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二)壹般納稅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申報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在壹定期限內取消其抵扣進項稅額和使用專用發票的資格,其應納增值稅按照銷售額和規定稅額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