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拆遷房房產繼承如何規定?
拆遷房房產繼承如何規定?
拆遷房屋繼承房地產的規定如下:

1.如果有遺囑,根據遺囑,未立遺囑的父母、子女和配偶是第壹繼承人,他們按人均分。

2.咨詢當地公證處。

3.所需材料:拆遷協議、安置名單、產權註銷證明。

4.取得繼承證書後,可以在登記不動產時直接變更子女(繼承人)的姓名。

5、與普通房產的繼承有關。

在征地拆遷安置中,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繼承人應先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後向市國土資源局繳納轉讓費。然後,繼承人攜帶無錫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繼承權公證書、房產證、身份證、婚姻狀況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圖(由有資質的房地產測繪機構提供)以及登記機構認為需要辦理房地產繼承轉移登記手續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壹、財產繼承程序:

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房屋所有權證和公證書到房管部門申請繼承和變更;受理案件後,房管部門工作人員認真核實材料真實性,確認無誤後予以受理;7個工作日後,帶上身份證到房管部門開具繳費單;憑收款收據到指定銀行支付手續費;拿著收據去房管部門拿房屋所有權證。

根據遺囑有遺囑,根據法律沒有遺囑。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第壹順序繼承人(子女和父母)* *共同繼承,平均分配。

被繼承人應當是需要拆遷房屋的宅基地的已故使用者。目前,在實踐中,可以證明宅基地使用權的文件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宅基地登記審批表》、《宅基地使用許可證》、《新建房屋審批表》、《房屋改建審批表》。在房屋拆遷過程中認定被繼承人時,還需要結合村集體、區縣檔案局等相關部門留存的宅基地權屬狀況的證明文件。

如果拆遷沒有變更為老年人的產權,那麽在法律上該房產仍然是原主人,無法分割。只能以原房主的名義拆除。搬遷後先設立原房主名下的房產證,再由原房主辦理手續並辦理過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3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