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公司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公司可以隨意辭退員工嗎?
是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並且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或者雙方協商壹致。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辭退員工也有法定程序。首先,用人單位不得單方任意辭退員工,必須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為依據,這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規章制度只有經過公示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則不能以規章制度作為辭退勞動者的依據。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宣傳或告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以此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其次,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了規章制度。如果單位沒有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即使勞動者真的違反了紀律,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中不能舉證也將敗訴。法律講究證據。最後,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後,也會向勞動者送達該決定,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經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將面臨勞動仲裁無限期無效的法律風險。如果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保留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