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理物業合同糾紛?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管理糾紛。
2.第三方調解
這意味著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爭議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主持雙方協商,以促進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壹般調解可分為三種類型: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這意味著,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爭議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爭議發生後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解決爭議。
4.抱怨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發生糾紛時,業主可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5.提起訴訟
如果業主通過上述四種方式仍不能解決爭議,可以將爭議提交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權解決爭議。
6.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如果以上方法不能讓業主滿意,業主可以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針對物業糾紛。
文章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範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養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和制定的服務規則應當認定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業主與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業主大會依照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後,業主委員會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委員會主張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被拖欠物業費的業主主張權利。
物業合同糾紛需要雙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簽約。在具體情況下,他們可以在達成協議後通過協商確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進行法律界定,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提起訴訟,由法院決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