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按照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的要求,積極推行壹次性辦結、限時辦結制度,為申請人提供規範、便捷、高效的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推動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互聯互通,申請人免於提交實現信息共享和在線驗證的相關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就近、便捷辦理的原則,推動在駕駛人考場、政務服務大廳等設立服務站點。,方便申請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並在辦公場所和互聯網上公示轄區內業務辦理網點、地址、聯系電話、辦公時間和業務範圍。
車管所應當使用全國統壹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和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在全國範圍內統壹,可以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辦理人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駕駛人考試等信息的全過程,並可將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為了規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和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除大型客車、重型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技能考試以外的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便民的原則。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要求的,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告知。
車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機動車駕駛證辦理的有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態、交通違法和記分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