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接觸等情況的變化。
2、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知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
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不少於八小時。
3、有勞動能力的在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與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
社區矯正人員每月應當參加不少於八小時的社區服務。
法律依據: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壹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報告其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與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社會活動等情況。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及時報告居住地、工作、家庭以及與對其矯正有不利影響的人員接觸等情況的變化。
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人員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身體狀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復查情況。
第十二條對於人民法院禁止令確定需要經批準才能進入的特定區域或者場所,社區矯正人員確需進入的,應當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並告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社區矯正人員確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七日內,應當報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並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
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不超過壹個月。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居住地縣。
社區矯正人員因居住地變更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壹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後作出決定。
準予變更住所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住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相關法律文書應當抄送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加公共道德、法律知識、時事政策等教育學習活動,增強法制觀念、道德品質和悔罪自新意識。
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不少於八小時。
第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社區矯正人員應當參與社區服務,修復社會關系,培養社會責任感、集體觀念和紀律意識。
社區矯正人員每月應當參加不少於八小時的社區服務。
第十七條根據社區矯正人員的心理狀態、行為特點等具體情況,應當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個別教育和心理疏導,矯正其犯罪心理,提高其社會適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