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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職業病患者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是怎樣的?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生活護理費;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傷殘津貼;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其他人。

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和職業病待遇。職業病病人的治療,由所在單位的行政部門、工會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程度,決定安排其治療或療養。經過治療或者休養,確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的,應當自確認之日起兩個月內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因工作需要暫時不能調動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最長調動期限不超過半年。

誰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職業病患者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鑒定,確診為職業病的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如下:

1.為職業病患者安排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2.用人單位應當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進行調離,並妥善安置;

3.用人單位應當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4、職業病病人的診斷、康復費用、傷殘和傷殘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5.職業病患者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權依據相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