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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真的沒有辦法對待老賴嗎?
壹、法律幫不了老賴?

1.被列入失信人名單,責令老賴定期報告財產;

2.限制或禁止其從事高消費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壹)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和輪船的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的;

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的;

(五)購置非必需車輛;

(6)旅行和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民辦學校的;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非必要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二、法院對老賴無能為力?

法院對老賴並非無可奈何。處理老賴的具體措施如下:1。限制高消費,比如限制他乘坐飛機、火車軟臥、不入住星級以上酒店、不旅遊、度假等高消費行為。同時,限制乘坐動車壹等以上其他座位;2.如果老賴真的沒錢執行,法院壹般會終結這壹執行程序,但壹般會將老賴列入失信人名單,責令老賴定期報告財產情況。

第三,擔保人和老賴是同壹個人嗎?

不壹樣。根據法律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是擔保人,包括有能力代為清償債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老賴是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88條

設立擔保權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