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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籍法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00年9月15日通過。

1980年9月10日NPC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令第8號頒布實施。

第壹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適用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壹的多民族國家,各族人民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父母雙方或壹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並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父母或壹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並具有中國國籍;但是,如果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並在外國定居,他們出生時將擁有外國國籍,但他們不會擁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本人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中國。我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經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第壹,中國人的近親;

第二,定居中國;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八條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將獲得中國國籍;經批準加入中國國籍者,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中國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申請批準可以退出中國國籍:

1.外國人的近親屬;

第二,定居國外;

3.還有其他正當理由。

第十壹條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被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曾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經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其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定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未滿18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律代表代為申請。

第十五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安部審批。如果批準,公安部將頒發證書。

第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取得中國國籍或已喪失中國國籍的,中國國籍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