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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責任主體是什麽?
保密責任的主體是壹個單位或組織,也就是說,這個單位或組織有義務對某件事情保密。

法律分析

保密責任主體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主管保密工作的負責人、其他負責人、保密部門或者項目的負責人、保密人員。員工違反保密協議,可能承擔以下法律責任:民事責任,公司可要求員工賠償公司因違約或侵權造成的損失。行政責任,根據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責令侵權人將含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者銷毀。刑事責任。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罪中的重大損失是指經濟上的重大損失,包括利潤減少、虧損增加、造成破產、在競爭中處於劣勢等。根據司法實踐,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權利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予追訴。值得註意的是,需要查明行為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與權利人遭受重大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竊取商業秘密等行為,但行為本身未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侵犯商業秘密罪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的使用人。第二百壹十九條之壹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