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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地方儲備糧的管理,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規範,保障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地方儲備糧的計劃保障、儲備運營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包括政府儲備和企業儲備。政府儲備分為市政府儲備和區政府儲備,企業儲備分為社會責任儲備和商業庫存。

本辦法所稱糧食主要包括小麥、水稻、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以及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條(管理原則)

地方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規劃引導,實行分級管理、分類儲備,遵循優化儲存、安全高效、綠色發展的原則。第4條(政府責任)

本市實行糧食安全責任制,加強對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將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納入各區領導班子年度政績考核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協調解決地方儲備糧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切實保障地方儲備糧的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推進地方儲備糧的安全工作。第五條(部門職責)

發展改革和糧食儲備部門負責對地方儲備糧的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和動用進行宏觀調控。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管理制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和儲備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財政資金的預算安排和及時足額撥付,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相關監管企業加強對下屬儲備重點企業的考核,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督促監管企業落實有關地方儲備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條(區域聯系)

該市加強與長三角等糧食主產區的合作交流,建立應急供應協調機制,開展異地糧食儲備、產銷對接,實現糧食儲備信息互通、監管互動、執法互助、檢驗結果互認,提高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本市鼓勵拓寬儲備糧國際合作與交流的渠道,建設與國際接軌的糧食流通體系。第七條(宣傳教育)

本市厲行節約,反對食物浪費,加強愛護和節約食物的宣傳教育,倡導科學消費,提高全社會的食品安全意識。第二章規劃和保障第八條(規劃和經費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協調、綜合發展、糧食安全優先的要求,制定地方糧食和物資儲備計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地方糧食儲備的功能定位和區域布局。

地方儲備糧所需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預算資金申報、審核等具體工作由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承擔。第九條(基礎設施擔保)

本市將加強地方糧食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糧食倉儲、物流、應急保障等設施用地,確保地方糧食儲備基礎設施與收儲規模、應急處理等供應保障要求相匹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政府投資的地方儲備糧基礎設施和貴重質檢儀器設備,不得隨意改變其功能和用途。因城市建設或者地方儲備糧規劃布局調整,確需拆除、搬遷地方儲備糧基礎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先建設後拆除。地方儲備糧基礎設施的重建和改造不得降低配置標準和建築面積。第十條(地方糧食儲備計劃)

市發展改革、糧食和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地方儲備糧計劃總量,研究提出地方儲備糧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實行動態調整。

地方糧食儲備計劃應當體現市級儲備為主、區級儲備為輔的原則,滿足全市糧食供求、政府調控和應急保障的實際需要,包括儲備規模、品種結構、總體布局、質量標準、財政補貼、社會責任儲備規模和布局等。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糧食儲備計劃,細化本地區的糧食儲備布局和財政補貼。第十壹條(優先選擇地方保護區)

市政府儲備原則上儲存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確需異地儲存的,要優先安排在糧源充足、交通便利、糧食加工業基礎好的地區,確保糧食能上能下、調得快、用得上。

區級政府儲備庫應當存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原則上存放在本區行政區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