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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礦產資源罪的量刑標準立案。
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涉嫌非法采礦罪,其立案標準為:

1.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無采礦許可證采礦的行為如下:

1.無采礦許可證開采礦產資源的;

2.采礦許可證被註銷或者吊銷後繼續開采礦產資源的;

3.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開采礦產資源的;

4.未按照采礦許可證規定的礦種開采礦產資源的(原礦和伴生礦除外);

5.在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期間擅自采礦的。

二、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的;

三、擅自開采國家規定保護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破壞礦產資源造成的價值數額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

盜竊罪的要素是:

對象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壹般指動產。但是,可以與不動產分離的不動產上的附著物,如地裏的莊稼、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的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此外,電和煤氣等能源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客體。

盜竊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這裏的所有權壹般指合法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盜竊違禁品的,按照盜竊數額,不論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者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客觀因素

客觀上,本罪表現為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

盜竊是指行為人違背被害人的意誌,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給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單位)。

⑶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的修改是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根據原刑法規定,已滿65,438+04周歲不滿65,438+0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習慣性盜竊、重大盜竊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部法律取消了這壹規定。

⑷主觀因素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綜上所述,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或者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刑法

第343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用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