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個人被拳打到耳膜上,需要鑒定傷情。被認定為輕傷的,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屬於輕傷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對於打架鬥毆引起的民間糾紛,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
2、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綜上所述,對於罪犯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應當裁定減刑。沒有法定程序,不得減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已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服刑時間超過13年。如果他們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重新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234-1條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未經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同意,故意殺人的,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的,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罪,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器官,或者違反國家規定,違背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