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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保護家庭暴力中的男女權利
您好,該女子遭受家暴後可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該女子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護其人身安全。法院將禁止男方實施家庭暴力、騷擾、跟蹤、接觸女方及其相關近親或命令被告搬出申請人的住所以保護女方。

(2)如果女方想離婚,但男方不同意,女方可以起訴離婚,而家庭暴力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之壹。如果能證明存在家暴,法院壹般會第壹時間判決離婚;

(3)離婚時夫妻共有財產時,女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4)在分割更多財產的基礎上,女方還有權要求對方賠償離婚損害賠償金。

此外,女性還應註意收集與家庭暴力有關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加害人的悔過書、保證書等書證;

(2)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和病歷;

(三)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員目睹家庭暴力的證言;

(四)人民團體、村居委會、社工組織的記錄和證明。如果受害人曾向人民調解組織、婦女聯合會和村居委會投訴,這些組織保存的投訴記錄可用於證明家庭暴力;

(5)其他錄音錄像和聊天記錄。

女方可以參照上述方法收集證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妳有其他問題,請隨時問我們。

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