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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老字號標誌使用規定的內容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老字號認定標準(試行)》,為維護中華老字號聲譽,加強中華老字號管理,規範中華老字號使用,商務部研究制定了《中華老字號標誌使用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中華老字號”的聲譽,加強對“中華老字號”標誌的管理,規範“中華老字號”標誌的使用,根據《中華老字號認定規範(試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老字號”標誌的使用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中華老字號”標誌適用於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企業或品牌(以下簡稱“中華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中華老字號”的標誌和文字。

第四條商務部對“中華老字號”標誌的使用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中華老字號”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華老字號”標誌屬於商務部,由“中華老字號”標準圖形和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字符結合使用。標誌有三種標準顏色和四種標準組合供企業選擇。推薦使用首個“中華老字號”雙色標識。“中華老字號”標識的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顏色、標準組合及其與商標的組合使用見附件。

第六條“中華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者服務的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互聯網上使用“中華老字號”統壹標誌。

第七條商務部統壹制作“中華老字號”證書和牌匾,並統壹編號。未經許可,不得復制本證書。如需復制使用牌匾,可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並註明用途、數量和使用範圍。經批準後,按照規定的樣式和工藝制作,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監督。

第八條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誌時,必須按照規定的樣式使用,可以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改變標誌的比例關系和色調。

第九條印制“中華老字號”標誌時,所附介質的背景顏色不得影響標誌的標準色調,不得與其他顏色和圖案重疊。

第十條“中華老字號”標誌只能用於與“中華老字號”稱號相壹致的產品或服務,不得擴大使用範圍。

第十壹條被取消“中華老字號”資格的企業,自被取消之日起停止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誌,並負責清理自己使用的“中華老字號”相關標誌。原牌匾和證書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銷毀、註銷。

第十二條“中華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註冊商標所有權發生變更後,“中華老字號”標誌使用權隨之變更,但必須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10日內報商務部備案。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