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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法規說高層住宅不能使用煤氣罐?
《浙江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行為:

(1)超負荷用電;

違反規定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4.1.9)明確規定:高層建築采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使用可燃氣體的房間或部位應靠外墻設置。

4.1.11高層建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作燃料時,應設置集中瓶裝液化石油氣室,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1.1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超過1.00m3的瓶裝液化石油氣室可建在裙房附近。

4.1.11.2總儲量大於1.00m3但不大於3.00m3的瓶裝LPG房間應獨立建造,與高層建築和裙房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m m..

4.1.11.3自動緊急切斷閥應設置在主入口管道和主出口管道上。

4.1.11.4應配備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

4.1.11.5電氣設計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進行。

4.1.11.6其他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擴展數據:

《浙江省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危害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行為:

(1)超負荷用電;

違反規定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在禁放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四)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五)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使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六)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難層(室)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七)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和消防登高場地,影響消防車通行和滅火救援的;

(八)拒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和義務,或者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違反第壹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規定處罰。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品的規定處理。

(四)違反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或者個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引發火災或者導致火災隱患擴大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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