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免受危險和內外威脅,以及確保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第二,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
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安全、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三、國家安全工作的指導思想
國家安全工作要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基礎,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全方位維護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四、關於堅持中國* * *產黨的領導。
在國家安全法中,堅持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第四條規定:“堅持我國* * *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壹、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二是第五條規定:“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和指導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推進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這裏的“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動詞 (verb的縮寫)論人的安全
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關註和保護人民的安全,在立法宗旨中明確“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人民福祉”被納入國家安全要素;強調總體國家安全觀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第七條強調“尊重和保護人權,依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二是妥善處理國家安全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社會主義法治原則,以社會主義法治作為開展國家安全工作的準則。有關機關為依法處理國家安全危機而采取的控制措施,應當與國家安全危機可能造成的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七條:NPC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解釋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4)解釋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