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效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而不被國家承認和保護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因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表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無效。效力未定的合同: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條件,法律允許根據情況進行補救的合同。無效合同不可能轉化為有效合同。該合同自成立以來從未生效,因為法律對其作出了根本性的否定評價。效力未定、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是相對無效的合同,也就是說,在達到壹定條件後,可能是無效合同,也可能是法律上有效的合同。主要區別在於合同缺乏有效要素的不同性質。壹般而言,可撤銷合同僅缺乏“意思表示真實”的有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被法律機關確認無效之前,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仍然有效;但是,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時,自始就是無效合同。然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能力方面缺乏合同的生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代理權、處分權等。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由合法的第三方追認或拒絕,或者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壹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相對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壹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時與其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代理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經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請求行為人賠償所受損害。但是,補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