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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欠費怎麽交?
失業保險需要單位繳納,個人無法操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繳納失業保險費原因說明;

2.逾期未超過3個月的,提供逾期人員的勞動合同原件;

3.逾期超過3個月的,企業單位提供逾期人員勞動合同原件及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參保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事業單位提供參保卡復印件及工資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

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過程:

1、本人身份證、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

2、提交城鎮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申報表,在大廳繳納。

3.無能力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城鎮用人單位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後,可按個人參保方式參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不得補繳個人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需要補繳的,由單位填寫《社會保險費繳納申報表》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明細表》壹式三份,以單位名義補繳。

4.在1998之前繳納過養老保險費但從未繳納過的職工(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在提供合法證明材料(檔案、勞動合同等)後,可以辦理補繳手續,補繳養老保險費本息。)進行審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待遇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