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變更發動機號、車架號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或者二千元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檢查是車輛盜竊,就按盜竊罪或盜竊罪處理。
4.怎麽是註冊車輛,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沒收,拘留,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總之,根據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車輛識別代碼。在車輛外觀檢查過程中發現擅自更改車輛識別代碼的,車管所將按照工作規範和要求對車輛進行暫扣,並會同公安經偵部門對車輛是否屬於被盜車輛進行進壹步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扣留機動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合法證明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變更發動機號、車架號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維修企業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