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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報銷不規範問題整改報告
壹是加強領導,成立自檢小組。

加強公務支出管理是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精神、嚴肅財經紀律的基本要求。為做好自查自糾工作,我局由分管財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帶隊,組織單位會計、出納、辦公室人員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二是狠抓落實,開展自查

(壹)制定的公務支出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與上級或同級機關公務支出制度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壹致,未制定或頒布與公務支出管理制度和具體管理辦法相抵觸的制度或管理辦法。

(二)單位審批制度健全,差旅、會議、培訓均按規定辦理了審批手續。因公外出、參加縣外會議、外出培訓等人員。需憑相關文件或通知,經局主要領導批準同意參加(外出)方可按規定報銷相關費用。

(三)公務支出的範圍和標準符合規定,不存在超標準、超範圍的支出。差旅費管理嚴格執行《關於印發婺源縣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蔡五行字【2014】17號)精神。

(4)費用報銷符合規定,嚴格履行經辦人、見證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程序,費用報銷合法合規。

(五)因我局無下屬單位,不存在向下屬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公務費用的現象。

三、整改實施措施

(壹)提高思想認識,組織全體審計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充分認識加強公務支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強全體審計人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進壹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包括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報送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退回並要求更正、補充。原始憑證記載的所有內容不得塗改;原始憑證如有錯誤,應由簽發單位重新開證或更正,更正處應加蓋簽發單位印章。原憑證金額有誤的,由開具單位重新開具,不得在原憑證上更正。會計憑證應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相關資料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