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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妳可以享有優先購買股份的權利。

優先購買權:

(1)購買某種財產(證券、土地等)的權利。)先於他人。例如,由於某些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必須出售給該國的賣方。當國家認為不再需要強行購買的土地時,原出賣人有權優先於他人購買該土地;

(2)政府出於公共利益購買某項財產的權利優先於其他任何人。比如,為了防止進口報價低的商品擾亂國內市場,海關可以直接以申報價格購買,不含稅。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特定對象先於其他權利人主張自己財產權的權利。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有: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2.出租人出售房屋,應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原三個月已廢止),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3.如果* *有人處分自己的份額,其他人* * *有優先購買權。

4.知識產權法中的優先購買權。

(1)委托合同完成的發明屬於開發者,開發者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有優先購買權。

(2)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完成人有優先購買權。

(3)合作技術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專利申請權屬於合作方* * *,壹方轉讓時,另壹方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轉讓需要根據上述情況確定。特別是可以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股東,應當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優先購買的意願。但如果不屬於同等條件,則不能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特定情況下不能超越時間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