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的公章需要由專人在辦公室保管。不得私自使用、借用或丟失印章;
2.以公司名義發送的所有信件、官方文件、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只能通過申請使用;
3.公章文本不得復印或傳真,文本必須清晰正確,不得塗改。如有改動,必須在其位置加蓋公章;
4.公章必須與簽名姓名壹致,印章應正確清晰。如果是壹起簽字蓋章的,必須先簽字再蓋章。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六條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武裝警察、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女聯合會等機關和組織的印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發。
《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 *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發證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並出具準確刻制證明。
《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第八條需要刻制印章的企業事業單位、經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非常設機構,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本單位成立的批準文本,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憑營業執照、登記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書或當地公安派出所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準刻手續。
辦理準刻手續的經辦人員必須持有刻制單位的委托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準刻姓名章手續時,應同時提供姓名章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準確刻制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