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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駕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
最高法醉駕司法解釋有哪些內容?最高法院關於醉酒駕駛的司法解釋如下:1。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酒駕醉駕犯罪。根據刑法,醉酒者犯罪應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駛屬於違法行為,會危害社會公眾的安全,但無視法律,特別是在事故發生後,仍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的危害結果放任不管,對社會公眾的安全造成危害。這種醉酒駕駛造成重大傷亡的,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兩起醉酒駕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李景泉和被告人孫偉銘均處於嚴重醉酒狀態,連續發生碰撞,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其中,李井泉在造成駕駛事故後,不顧傷者和多名勸阻的村民安危繼續駕車,造成2人死亡、2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照駕駛,並多次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車與其他車輛相撞後,他為了逃逸繼續罵車超速行駛,並先後與4輛正常行駛的汽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孫偉銘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駛,對他人傷亡的危害後果主觀態度明顯放任,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二,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量刑適當。根據《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醉酒駕駛,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致人重大傷亡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終身監禁或死刑。在對被告人量刑時,應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和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有害後果及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通常情況下,醉酒駕駛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希望或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該行為的主觀惡性不同於以制造麻煩和造成重大傷亡為目的的惡意開車撞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因此,在決定處罰時,電應該是不同的。此外,醉酒狀態下駕車實際上削弱了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在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被告人李井泉、被告人孫偉銘因醉酒駕駛未適用死刑,主要考慮二被告人均為間接故意犯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不大。作案時對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減弱;歸案後具有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並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在壹定程度上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對兩被告人的量刑適當。三。統壹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為依法嚴肅處理酒後駕駛犯罪,遏制酒後駕駛對公共安全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的違規駕駛人。今後,醉酒駕駛,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將根據本意見的規定,參照所附典型案例,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系,對於之前已經處理並在特定情形下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當維持終審判決。本意見執行中有什麽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綜上所述,我國也對酒駕做出了專門的司法解釋,讓公民更快地認識到酒駕的危害性,並在酒駕後受到懲罰。因此,酒駕是我們司機絕對不能碰的事情,只有遵守法律法規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