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重傷的鑒定標準答案是什麽?《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規定,人體損傷是指身體結構完整性的損害或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差異或喪失。重傷是指該人身體殘疾或毀容;喪失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對人身健康有較大危害的傷害。輕傷是指對人的肢體或外貌造成中度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部分功能障礙;對人身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傷害。輕傷是指對人的肢體或外貌造成輕微損害;聽力、視力或其他器官功能輕微或暫時受損;其他對人身健康有輕微危害的傷害。
法律客觀性:
1.公安部發布《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交通事故執行日期:2002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0日(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2.《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於2006年5月1日開展了工傷(職工從事職業活動的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工作;3.《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996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 10 6月1(已執行GB/T 16180-2008)4。《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2年4月5日發布。當日,員工非因工致殘或患病需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將進行身體器官缺陷或功能喪失程度的鑒定;5.《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公安部0996年7月25日發布,10月30日實施,1997,適用於所有違反《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造成的輕傷;6.《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頒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傷害他人健康的司法鑒定;7.司法部和公安部於3月29日發布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0)規定的重傷司法鑒定。8.《醫療事故分類標準(試行)》由衛生部於2002年7月31日發布,該標準中列出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患者人身損害的常見後果。該標準中,醫療事故壹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的傷殘等級為壹至十級;9.國家標準GB/T15499-1995: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和與傷害相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的方法。適用於企業員工因傷亡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10,司法部發布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於2004年4月4日實施。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包括“造成嚴重殘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1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體損傷和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該鑒定標準自2005年1開始實施;1.適用於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其他相關鑒定標準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2.2004年6月5日+2月3日+0日之前發生的案件,尚未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進行傷殘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害人能否鑒定傷殘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是否構成嚴重傷殘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的標準進行鑒定;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12、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放軍總後勤部發布《現役軍人因戰、因工(含職業病)致殘等級評定標準》,從重到輕分為1-10等級,其中1-6等級既適用於義務兵,也適用於因病致殘的初級士官;13、殘疾人實用評估標準(試行)所有自然人均由中國殘聯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