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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常住戶口不在本市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和成華區(以下簡稱婺城區),但常住戶口不在本市其他區(市)縣的婺城區或鄉鎮的下列人員:

(壹)從事生產、管理、服務、建築、運輸等人員;

(二)未在外地駐蓉機構辦理專用賬戶的人員;

(三)學習、實習、進修、培訓人員;

(4)探親、訪友、旅行、就醫、寄養或送他們上學的人;

(五)其他無固定住所的人員。第三條暫住人口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服從管理,自覺維護本市社會秩序。

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住宿、聘用暫住人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對暫住人員進行法制和安全知識教育,宣傳暫住人員管理法律法規,不得住宿、聘用未依法申報暫住登記的暫住人員。第五條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機關。派出所具體負責暫住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勞動、工商、民政、教育、計劃生育、交通、建設、房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留宿、聘用暫住人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管理暫住人口,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和檢查。第六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設立暫住人口登記站(點),並委托專(兼)職協管員參與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第七條暫住人口需要停留7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暫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按照下列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辦理暫住登記:

(壹)暫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本人或戶主主持戶口本;

(二)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商店、流動船舶上暫住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雇主記錄並負責申報登記;

(三)在施工現場暫住的,由施工員和承包人的治安責任人申報登記;

(四)暫住在寺廟教堂的,寺廟教堂應當指定專人登記並負責申報登記;

(五)臨時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申報登記租賃合同;

(六)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住宿的,按旅館業有關規定申報登記;

(七)繼承、購買或自建房屋的,由本人持房屋產權證及相關證明材料申報登記。第八條在婺城區有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該場所工作的暫住人口,應當自經營或者工作之日起7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申請登記。第九條下列年滿65,438+06周歲且擬暫住65,438+0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在辦理暫住登記時,應當持近期免冠照片兩張申領暫住證:

(壹)從事生產、管理、服務、建築、運輸等人員;

(二)未在外地駐蓉機構辦理專用賬戶的人員;

(三)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暫住的人員。

公安機關在為育齡婦女辦理暫住證時,應當配合計劃生育部門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第十條已在屬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需要跨所轄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服務、建築、運輸等工作1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持近期免冠照片兩張到屬地派出所設立的暫住人口登記站(點)登記。第十壹條《暫住證》為壹人壹證,最長有效期為1年。期滿後如需暫住,應在期滿前5日內辦理延期或續簽手續。

暫住證內容需要變更的,應當及時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暫住證遺失的,應當到原發證派出所補辦。第十二條暫住人口離開暫住地時,應到原發證公安派出所註銷《暫住證》。第十三條暫住人口在本市申領就業證、營業執照、健康證等證件時,應當出示《暫住證》。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暫住證。

暫住人口依法辦理的暫住證受法律保護。除司法機關有權收繳或扣留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或扣留暫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