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八條,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為單位,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以外,在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以內,建設非公寓住宅,有條件的村可以推進農民公寓住宅建設。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住宅建設用地。新批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按以下標準執行:平原地區小於80平方米;120平方米以下的丘陵地區;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前款規定的住宅建設用地面積不包括配套建設用地面積。
擴展數據
根據《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常住戶口為農業戶口的村民,可以申請使用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設公寓住宅,簽訂建房協議的農村村民人均居住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居住面積的。
(二)以戶為單位建設非公寓住宅,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面積超過農村村民住宅定額的。
(三)農村村民在申請住宅建設用地前出售、出租、捐贈房屋或者將房屋改作他用的。
(四)不符合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五)占用農用地,超過當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十條,申請農民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表。
(二)每個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戶籍和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家庭成員目前的生活狀況。
(四)村民委員會與申請人簽訂的農村村民建房協議。
(5)實地勘測繪制的土地界線圖(比例尺1: 500)。
(六)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十壹條,申請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建設用地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戶籍和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三)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的申請人目前生活狀況的說明。
(4)實地勘測繪制的土地界線圖(比例尺1: 500)。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參照《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自批準之日起兩年內有效。逾期不申請延期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批準書》自行失效。
廣州市人民政府-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