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款人因故長期拖欠,或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沒有揮霍,不再欺騙,並確實打算償還;還有壹些人在打欠條後偽造還款收據,謊稱已還款,仍屬於借款糾紛,不構成詐騙。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詐騙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以高息借款為誘餌就是詐騙。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無法按時償還貸款的情況。行為人雖然主觀上有過錯,但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本罪。只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詐騙罪。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罪。從形式上講,欺詐包括兩種類型,壹種是捏造事實,另壹種是隱瞞真相,這兩種類型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罪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形下作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分。因此,無論是虛構或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置其財產,則不屬於欺詐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壹)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抵押的;(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5)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