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老公離婚,把送的房子拿走了。
小麗和丈夫結婚五年,壹直沒有孩子。小麗也是壹個事業型的女人,很爭強好勝。雖然我住的房子是我老公婚前買的,房產證上只有小麗老公的名字,但小麗老公也給了小麗壹份私下協議,房子歸雙方所有,房貸也是這幾年夫妻倆還的。最近老公提出離婚,跟她說房子跟她沒關系。他已經取消了最初協議中給她的那壹半財產。
自己的另壹半財產真的回來了嗎?
夫妻只要不過門,就有權取消房產贈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接連發問,“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另壹方約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但未進行財產登記的,如何處理?”回答問題。
最高法院認為,夫妻壹方約定個人財產由* * *以* * *共有或者以* * *份額共有,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前可以行使任何撤銷權。
也就是說,根據2011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夫妻所有的房屋,只要是屬於壹方的,無償贈與另壹方的,就認定為贈與。
只要是贈與,無論其性質是否屬於夫妻財產約定,都適用《合同法》第壹百八十六條。無特殊情況,贈與人可以在轉讓或者追加前行使其任意撤銷權。
通俗點說就是,對於女同誌來說,我老公寫給妳的“我名下的房產歸女方所有”、“我名下的房產歸雙方所有”、“我夫妻共有的房產歸女方壹方所有”這種紙條,如果不過門就是“開玩笑”。他不開心的時候就想取消。
而且這個撤銷不需要去法院起訴,他只需要隨時隨地口頭通知妳就可以了!所以,為了不讓捐贈的財產面臨隨時消失的風險,律師朋友介紹了以下三種方法。
方法壹: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留袋為安。
如果男方在婚前或婚後承諾給房子,那就讓他用行動表達出來。什麽行動?不是寫書面贈與協議,也不是寫夫妻財產協議,妳必須去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把他答應贈與的房子登記在妳名下。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另壹方面,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後,贈與人不能行使其任意撤銷權。
方法二:對贈與進行公證。
現實中因為很多房產都有房貸,而且很多銀行規定在還清房貸之前不能辦理變更登記。這時候如果受贈人強迫贈與人提前還清房貸來轉移所有權,搞不好會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償失。那麽我們該怎麽辦呢?
教大家第二招:做禮品公證人。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第二款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方法三:明確規定贈與人放棄任意撤銷權。
據了解,部分公證處對有抵押的房屋不予公證。還有壹些捐贈人因為各種原因不願意做贈與公證。那麽我們該怎麽辦呢?第三招給大家:在夫妻財產約定或贈與協議中明確約定:贈與人自願放棄任何撤銷權的行使。
任意撤銷權是合同法賦予贈與人的壹項民事權利。捐贈人有權選擇行使或者放棄民事權利。贈與人在協議中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是對其民事權利的自願放棄,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贈與人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的財產未經公證或者未經轉讓,贈與人也不得主張撤銷。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7-22。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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