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罪的客觀要件
客觀上講,本罪表現為行為人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
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認為不被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處理人發現而秘密取走財產的行為。它具有以下特點:
(1)秘密盜竊是指在獲取財產的過程中沒有被發現,而是秘密進行的。如果妳在取錢的過程中,發現被別人阻止了,但妳還是強行拿走了。不是秘密盜竊,構成犯罪。應以搶劫罪或搶劫罪論處。如果妳在取錢時沒有發現它,但在妳偷錢後發現了它,然後妳公然帶著它逃跑,這仍然是壹種秘密盜竊,應該以盜竊罪論處。如果使用欺騙手段轉移受害者的註意力,然後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拿走財產,則仍構成秘密盜竊;如果妳提前潛入壹個沒有準備的地方,在沒有人發現的過程中偷偷拿錢,這也是壹種秘密盜竊。
(2)秘密竊取針對的是財產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即財產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沒有發現。在盜竊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不知情,即使被他人發現,也應當是本罪的秘密竊取。
(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認為自己沒有被財產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發現。如果在取錢的過程中,實際上被被害人發現了,但被害人以各種理由沒有阻止,行為人也不知道被發現了,財產被拿走了,那仍然是秘密竊取的。如果行為人知道它是被他人拿走的,即使受害者沒有阻止它,並且行為是明目張膽的,它將不再屬於秘密盜竊。構成犯罪的,根據其行為性質以搶劫罪或搶劫罪論處。至於它的方法,有各種各樣的方式,其中壹些是破門而入,打洞跳窗,假裝找人偷別人的東西。有的是在公共* * *場所割包、偷東西;等壹下。但無論其形式如何,只要實質上屬於秘密竊取,就可以構成本罪的盜竊罪。
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較大數額,或者雖未達到較大數額但多次竊取的,可視為犯罪。如果未達到較大數額,盜竊次數未達到多次,則不能構成本罪。數額較大壹般是指實際盜竊數額較大的財物。行為人未實際取得財物,即盜竊未遂,壹般情況下不應以犯罪處理。但如果以盜竊巨額資金、珍貴文物等貴重物品為目的,盜竊銀行、博物館等未遂的,仍應認定為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所謂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所謂多次是指在壹定時間內,即1年內在公共場所入室盜竊或扒竊三次以上。
法律依據:
刑法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