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利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規定必須監督的其他項目。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 .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4.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水利工程;
5.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3.體育、旅遊等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5 .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包括:
1.使用各級預算資金的項目;
2 .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3 .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1.使用國債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外貸款或者國家擔保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5.國家特許融資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贈款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