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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註冊資本的投資叫什麽?
非法投資、持股

現實中,部分公司股東從稅收的角度出發,為公司設定了較低的註冊資本,註冊資本過低無法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尤其是在認繳制下,更為普遍。為了解決這種困境,股東往往會把錢轉到公司,用於公司運營,但股東轉到公司周轉的錢壹般不進入對公賬戶,而是轉到事先約定的私人賬戶。

股東轉讓給公司每日營業額超過註冊資本的數額如何定性?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案例,有人認為出資超過註冊資本屬於借貸。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終字第119號中,法院認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收到的款項是股東向公司提供的增資款或者不需要返還,應支持繳納股東要求公司返還上述款項的訴訟請求。在返還款項時,公司應當支付使用該款項的費用,法院判決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費用並無不妥。

此外,還有壹種情況是註冊資本以外的出資屬於資本公積金。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號案中,法院認為,股東對公司的實際出資大於到期出資形成的資本溢價,在性質上屬於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屬於公司的儲備基金,股東可以按其出資比例向公司主張所有者權益,但不能在出資後提取,也不能轉化為公司債務計算利息和變相逃廢。。

也有超過註冊資本的出資屬於有限債權債務,不能與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的情況。在中國法院網2065438年3月31日公布的“沙鋼公司訴田凱公司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壹案中,爭議的焦點在於虛假出資的股東在扣除虛假出資的股東責任後,是否可以將上述款項按照其對公司的債權與外部債權人進行分配。“我國現行法律對這個問題並不明確,美國歷史上深石案確立的‘深石原則’對本案的處理有壹定的借鑒意義。

所謂深石原則,是指根據股東持股是否存在不公平行為來確定債權是否應劣於其他債權人或優先股股東的原則。在申氏案中,控股公司是被告,申氏公司是其下屬公司。法院認為,申氏公司成立之初資金短缺,其業務經營完全由被告公司控制,主要是為了被告的利益。故判決被告對申氏公司的債權先於申氏公司的其他債權清償。借鑒深石原則,執行分配方案異議案最終否定了虛假出資股東應按照同壹順序平等受償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