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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如何規定股東不得濫用權利的?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法律的解釋

該條是關於公司股東應當依法行使權利的規定。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確行使權利是股東的基本義務。基於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公司股東在享有各種權利的同時,有義務正當行使權利。其合法行使權利受法律保護,其濫用權利將受到法律制裁。結合我國公司實踐的實際需要,該條規定了股東合法行使權利及其濫用權利的民事責任的壹般原則。與修改前的公司法相比,這部法律賦予了股東更多的實體權利,以充分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股東行使權利時,第壹,必須遵守法律關於權利行使的規定;二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股東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比如本法規定,股東對公司擔保的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如果股東違反這壹規定,強行參與表決,就構成了股東權利的濫用。再如,本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查賬權;但前提是股東要有正當理由,壹般是因為公司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在財務處理上,有損害股東利益的嫌疑。如果股東以個人經營為目的竊取公司商業秘密,則構成股東濫用權利。再比如,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出售重大資產需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公司控股股東無視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法定程序強行要求公司管理層出售資產,也構成了股東權利的濫用。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和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濫用權利的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壹規定有利於規範股東行為,促使股東合法、正當地行使權利。

股東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為了保護和鼓勵投資,也為了保證公司運作的靈活性和效率,《公司法》創設了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和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就股東而言,按約定足額出資後,享受有限責任待遇,不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通過公司權力機關設立的法定程序行使權利,不直接幹預公司經營。公司獨立使用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從事經營,創造利潤。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獨立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壹些股東通過各種渠道控制著公司。為了賺取高額利潤或逃避債務,他們經常擅自挪用公司財產,或將其與自己的火鍋、賬戶和業務混為壹談。有些股東為了達到非法目的,成立空殼公司從事非法活動,實際控制公司,卻在有限責任的幌子下逃避責任。在這些情況下,公司實際上已經喪失了獨立法人地位,這種獨立法人地位被股東濫用。同時,股東利用上述方式逃避責任,濫用有限責任待遇;而公司的債權人將面臨巨大的交易風險。面對這壹現實問題,壹些國家在維護公司股東有限責任這壹基本原則的同時,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創設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英美法系國家稱之為“揭開公司面紗”)。即在符合法定條件,認定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將公司股東和公司視為壹個整體,追究股東和公司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