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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起訴書
赤山人民檢察院

投訴信

郗鑒刑事訴訟法字(2000)第* * *

被告人李玉書,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漢族,農民,籍貫赤山,住赤山市龍安村,因犯強奸罪(未遂)、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於2000年9月8日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並於2000年9月6日被赤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本院於2000年* *月* *日收到被告人李玉書強奸(未遂)、故意殺人、盜竊壹案。該案由赤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後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經審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路途經赤山郊區時,看見被害人許(女,34歲)在草灘上放羊,便上前搭話。在交談中,被告人李玉書產生了強奸的邪念,遂將許拉到附近的水溝中摔倒在地,並強行撕扯許的褲子實施強奸。許歸真強烈反抗並大聲呼救。害怕暴露,他拿出匕首刺向許的腹部。許繼續向呼救。李玉書壹只手卡住許的脖子,另壹只手在許的腹部刺了幾刀,致使許當場死亡。李玉書隨後拿走了許的手表和80元錢,並將許的屍體移至附近安葬。隨後,李玉書將受害人放牧的125只羊趕到附近的高家店村銷贓。

上述犯罪事實包括被告人供述、物證、勘驗筆錄等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綜上,第壹,被告人違背婦女意願,以暴力手段試圖與被害人許發生性關系,但因被害人強烈反抗而未得逞。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強奸罪(未遂)。

二是被告人因擔心強奸未遂後暴露自己的罪行,持匕首將被害人許殺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125只羊、被害人手表及人民幣80元搶走占為己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李玉書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危害極其嚴重。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本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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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山中級人民法院

檢查員:X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