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救濟的特征不包括
法律分析:1。糾紛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基礎。教育法律救濟制度關系到糾紛的解決。在社會生活中,糾紛通常表現為壹定社會關系中的矛盾和利益沖突,而這種矛盾和沖突往往是由某種侵權行為引起的。如果有爭議,就需要有解決爭議的程序和制度,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可以通過對爭議進行裁決來救濟。因此,法律救濟制度應運而生。2.損害的發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任何法律救濟都是因為侵權損害,沒有侵權損害就沒有救濟。即使有侵權但沒有損害,也不存在救濟問題。因此,從本質上講,侵權損害是法律救濟的前提。3.救濟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濟的目的是救濟相對人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權力”不需要救濟,因為權力本身就是壹種可以迫使他人服從的力量。但“權利”對他人沒有強制力,其適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權行為,也不能采取任何強制措施。因此,權利需要法律救濟制度。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智、體、美、勞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幫助,不要歧視。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第十五條學校和幼兒園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工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