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用。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交通費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就醫或轉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5.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6.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7.傷殘賠償金: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自傷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經修復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的爭議,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誤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該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限應當延長。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限應當延長。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