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
教師應履行的六項義務
法律解析:1,教育教學的義務

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完成學校的教育教學任務。

2、遵守法律的義務

教師應當遵守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政治、思想和道德義務

教師需要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科技教育等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和尊重學生的義務。

教師需要在教學過程中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幫助促進他們德、智、體全面發展。

5、維護學生權益的義務

教師不得做任何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事情,抵制會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現象。

6、提高自身教學水平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具有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十壹條教師應具備的相應資格是:

(壹)取得幼兒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有中等師範學校畢業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和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院校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教師資格,應當具有師範大學或者其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所需的資格條件,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有研究生或者本科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具有與成人教育層次和類別相適應的高等、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及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的公民,申請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二條本法施行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任教的教師,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學校承認。具有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公民,請求有關部門承認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承認。合格教師第壹次教學應有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