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本條是關於挪用、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國防教育工作和活動的正常開展,國防法和本法對國防教育經費保障作出了壹系列規定。《國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國防教育所需經費”,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增加對國防教育的投入,為國防教育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保障。根據國防法的規定,本法進壹步明確了國防教育經費的保障。這裏的“違反本法規定”具體是指違反本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上述規定,挪用、克扣國防教育經費的,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本條規定的處罰主體是特定主體,即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對國防教育經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負責人”是指能夠批準、分配、安排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控制國防教育經費的人,主要由領導組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管理國防教育經費的有關業務人員。
對於挪用、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本條設定了兩項法律責任:壹是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限期退還;二是根據行為情節和後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挪用、侵占國防教育經費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給予刑事處罰。是否構成犯罪,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定。這部法律中有兩項主要規定與本條有關。《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派出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