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凍結存款和匯款
⑴:範圍
1.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金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所涉金額相當;
2、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再次凍結。
⑵程序
1,總則
(1)實施前必須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2)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執行;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向金融機構發出凍結通知;
(5)制作現場筆錄。
2.交貨凍結決定
(1)依法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日內將凍結決定送達當事人。(事後交付)
(二)凍結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凍結的原因、依據和期限;
被凍結的賬號和金額;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3)凍結期(30天+30天)
1、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⑷解凍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決定:
(1)當事人無違法違規行為;
(2)被凍結的存款和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已經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的;
(四)凍結期限屆滿的;
(五)其他無需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第二,存款凍結意味著銀行限制存款(賬戶)的使用。大致可分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收不付)、部分凍結(如部分凍結654.38+萬元,只有超過654.38+萬的存款才能使用)。凍結的原因壹般是司法機關、稅務機關、海關等國家有權向銀行出具相關公函進行處理,也有客戶在銀行辦理某些業務的原因,如保函(銀行已與之簽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