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應符合以下條件:(1)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必須是案外人。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是案外人的異議。(2)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必須是案外人。它既包括主張標的物的完全所有權,也包括主張標的物的部分所有權。實踐中,案外人主張排除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主要是財產權,即所有權、擔保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或用益物權,如土地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異議最為常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也可以是債權。例如,案外人可以有權租賃、回購、借用執行標的,也可以有權要求被執行人向自己交付執行標的。總之,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的主張是案外人提出異議的前提條件之壹。如果案外人只是對法院的執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見或建議,則不屬於案外人異議。(3)壹般而言,應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由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但壹些非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也由相應的法院執行,因此,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主體往往與執行主體不同。(4)案外人的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案外人再次提出異議的,屬於新的異議,應當通過新的訴訟程序解決,不能作為執行異議處理。(5)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並承擔舉證責任。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澄清事實。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異議之訴的意義是1。保護案外人實體權利,完善司法救濟制度。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前,原《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執行人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駁回;如果理由成立,經總統批準,應暫停執行死刑。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雖然執行異議程序已經確立,當執行中存在侵害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案外人有權提出異議,但仍存在諸多不足。首先,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由執行機關審查判斷,這在壹定程度上剝奪了案外人與相對人就實體權利進行辯論的權利,顯然不利於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其次,駁回案外人異議的裁決不能上訴或復議。即使案外人不服裁決,也沒有後續補救措施。再次,中止執行只是對程序執行的拖延和阻礙,與權利保護的徹底性要求相違背。最後,如果原裁判因執行異議進行再審,再審認定原裁判並無不當並向法院提交書面說明的,應當恢復執行。此時,案外人的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障。2.切實保障各方合法利益。當案外人、申請執行人、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邊肖對異議裁定的執行及如何提起訴訟不滿。希望能幫到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