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或者本轄區道路的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發生地管轄不明的,最先發現或者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並進行現場預處理。管轄確定後,由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必要時,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時,應當登記備查,並記錄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車輛類型、車輛編號、是否含有危險物品、傷亡情況等簡要信息。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詳細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顏色、特征和逃逸方向。如果報警人沒有說出自己的姓名,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意透露他的姓名,他應該保密。當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現場報警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事後處理的,應當在提出請求後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之日起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當事人不能提供交通事故證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現場變化或者證據滅失等原因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轄區的,由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管轄爭議由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在指定管轄之前,最先發現或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處理。
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應當受理,並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記錄下列內容:
(a)報警的方式和時間、報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及電話呼叫,也應記錄在案;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
(三)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車牌號、是否含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存在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查詢並記錄逃逸駕駛人的車輛類型、顏色、特征、逃逸方向、體貌特征等相關信息。
如果報警人沒有說出自己的姓名,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意透露他的姓名,他應該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