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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障福州市河道防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福州市行政區域內采砂(包括吹砂、挖砂、采石、取土、淘金)的管理。第三條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河道采砂的統壹管理。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四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保持河勢穩定,確保行洪和灘地安全。第五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河道防洪安全的要求,會同航道、礦產部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合理安排年度采砂量。第六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涉及開采礦產資源的,還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

河道采砂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七條河道采砂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壹)閩江下遊河道采砂申請由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請在其他河流開采的,由當地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批準的,頒發采砂許可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第九條河道采砂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兩年。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第十條河道采砂必須按照許可證核定的範圍、數量、作業方式和作業時間進行。

河道采砂應堆放在經批準的地方。第十壹條下列河段內禁止采砂:

(1)閩江下遊北港河段(淮安分流至馬尾匯流段);

(二)防洪工程和水工程設施保護區內;

(三)沿河、跨河、跨河工程設施保護區;

(四)文物保護單位、名勝古跡、風景名勝區和重點風景名勝區範圍內。第十二條航道管理部門因疏浚航道整治確需采挖砂石的,應當事先征求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采砂的;或者在禁止采砂範圍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業工具,並處2萬-5萬元罰款。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沒收違法所得,吊銷采砂許可證,並處5000-1萬元罰款:

(壹)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核定的範圍、數量、作業方式或者作業時間進行作業的;

不按照規定堆放砂石的;

(三)偽造、塗改、出租或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航道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