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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義務是什麽?
董事的義務:(1)註意義務:1。董事有義務遵守《公司法》和其他已頒布的法律。董事作為公司的管理者,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的過程中,有義務遵守《公司法》和其他成文法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司法》和其他成文法的規定,否則應當對公司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x0d\ 2。董事有註意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最重要的文件,對公司董事具有約束力。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務和執行公司業務時有義務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否則,他們將對公司承擔法律責任。\x0d\ 3。董事有義務在其職權範圍內謹慎行事。董事被視為公司的代理人,當其代表公司從事活動時,有義務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他們只能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權限範圍內行事,不得超越這些權限從事代理活動,否則他們將對公司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x0d\ 4。董事有義務勤勉盡責。勤勉義務是指董事在擔任公司董事職務後,應認真履行職責,經常關註公司事務,盡可能將時間和精力花在公司事務的管理上,加強對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控制和監督,並盡可能參加董事會會議。事實上,董事的勤勉義務本質上是要求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並關註公司討論和決定的事項。我國新《公司法》明確規定了勤勉義務。我們認為,在中國,對董事註意義務的判斷是基於在同類公司、職位和情況下普遍謹慎和勤勉的人的註意力、經驗、技能和知識水平。\x0d\(二)忠實義務:1。董事與公司之間的自我交易禁止義務。自我交易是董事忠實義務中的核心問題,是指公司董事及其利益相關者通過與其公司簽訂合同進行買賣和借款,或者為第三方向董事提供貸款或準貸款提供擔保。\x0d\新《公司法》第149條第4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x0d\新《公司法》第149條第五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法律明確規定,禁止董事在公司經營範圍內為自己或第三方經營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這是為了防止董事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第三方謀取利益,損害公司利益。但該規定也會造成以下問題:\x0d\首先,絕對禁止董事的競業禁止行為不利於公司獲取商業機會和商業利益,因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損害公司利益。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條件,法律就應該允許董事的競業限制行為。這也是各國公司法立法的相似之處。因此,我國公司立法也應當有條件地允許董事競業,並設定競業許可的條件和審批程序,以盡可能保護公司的最大利益。\x0d\第二,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有權對董事競業禁止的收入進行分類。但是,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消滅時效和起算時間。在實踐中,適用民事訴訟時效(兩年)。縱觀各國公司立法,認為消滅時效應短於民事訴訟時效,計算起算時間應從競業收入產生之日起算。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返還權利的,視為公司對該競業限制行為的認可。\x0d\再次,董事非法獲取、使用公司商業機會的行為應認定為禁止性競業限制。這是“公司機會高於壹切”原則的具體要求。如果商業機會被認為是公司的商業機會,作為了解公司具體事務和信息的董事,不得利用職務之便違反忠實義務將公司機會轉讓給自己或第三人並從中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