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請問,誰能告訴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是什麽?
請問,誰能告訴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五十條是第四章的內容,涉及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如果妳想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我說的做,妳應該可以拿回妳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您可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隨時根據第四十六條獲得經濟補償。請註意,必須根據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沒有任何補償。

以下是正確解除勞動合同的壹整套方法,包括用人單位應該給妳什麽,可能損害妳權益的事情以及處理方式。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如果用人單位通知妳提前離職,妳必須得到用人單位的正式書面通知(蓋章),否則用人單位會說妳擅自提前離職,妳也不清楚。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和第38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妳想解除勞動合同,妳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雇主,並證明妳的書面通知已經到達。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妳不會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之壹,妳不僅不用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是沒有經濟補償讓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違約金由勞動者承擔的情形,就屬於違法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提交後,是否批準並不重要。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公司會說妳主動離職沒交辭職報告,妳很難據理力爭。您提前30天(試用期為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可以快遞到郵局,在“內部零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並保留收據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個人負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權益,妳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壹天;

2.請書面通知公司(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我將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親自交接工作,我將不對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負責;

3.請按照《工作交接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與我結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親自交接,上述事項應在最後壹個工作日(下班時間)前完成。

註意保留用人單位要求妳移交給某個人的書面通知和交接清單,這些都是妳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雇主沒有向某人發出交接通知,則可視為不必要的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妳不按時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資和加班費,妳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10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進行處理。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其不支付後才能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