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使用。沒有備案公章,原則上沒有法律效力。對於企業來說,為了規避風險,公章盡量向公安備案。對於合同的壹方,如有必要,可以先查看對方的公章是否已備案。
1.公章的使用有哪些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的人員管理並掌握。所有公章應由經理登記並簽字;
2.文件、材料、報表等。以公司名義上報、投遞、發放,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後,才能加蓋公章並嚴格登記;
3.企業公章不得外借,在主管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人委托,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4、企業員工辦理取款、取物、掛失、司機認證等。,需要單位介紹信,總經理批準並嚴格登記;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紙上索要公章;
6.凡私自加蓋公章或利用公章進行詐騙的,壹經發現將嚴懲不貸。
二、公司印章如何管理?
1.壹般公司的印章分為以下幾類: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部門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
2.印章必須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地點由三人同時刻制和領取,公司正式發文後才能正式開啟。
3.根據各類印章的不同功能和使用範圍,公司對印章實行集中管理,由相關人員負責保管,並承擔相關責任。
4.各種印章的使用原則是誰辦理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內部審批流程負責人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印章使用時,不能交給不掌管印章的人。印章保管人外出或請假,由印章保管人推薦臨時保管人,須經負責人和領導批準,均需要進行相關登記。
5.在緊急情況下,如需立即使用印章,申請人應致電審批人,審批人將直接指示印章管理員使用印章,並在事後填寫相關手續。其實公司的各種印章,原則上是不能從公司拿走的。確需在外使用的,申請人應填寫相關文件,按程序審批,並在印章登記表上簽字。
法律依據:
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管理規定
第四條印章的管理和註銷
(壹)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備案後,方可使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由專人保管。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毀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當將原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並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遺失,經聲明作廢後,可按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雕刻的印章應該不同於原始印章。比如兩邊有橫線的五角星。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註銷登記後,應當及時將所有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保管。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的,其印章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
(七)登記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收繳、交回的印章進行登記,送交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而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並沒收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擅自承接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企業,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