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等。
稅收是稅務的簡稱。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是指基於國家政治權力的稅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全過程中的所有工作,包括稅收政策的研究、制定、宣傳、實施和執行;稅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調整、修訂、改革、完善、宣傳、解釋、咨詢和實施;狹義的稅收壹般是指稅收的征收和管理。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公眾的需要,憑借公眾的力量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並強制和無償獲得財政收入的壹種方式。根據稅收歸屬和征管權限的不同,中國稅務機關可分為國稅和地稅兩種不同的體系。前者主要征收維護國家權益和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關稅)和壹些與國計民生有關的稅種(增值稅);後者主要負責適合地方征管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稅種(營業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等。).
稅收是指與稅收有關的事項。壹般稅收的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稅法概念。它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核心內容是稅收利益的分配;
2.稅收的本質。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或公共權力分配社會產品的壹種形式。稅收是壹種滿足公眾需求的分配形式;稅收有間接償還(無償)、強制義務(強制)和法定標準化(固定);
3.稅收的產生。稅收伴隨著國家的出現。物質前提是社會有剩余產品,社會前提是有經濟需要,經濟前提是有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上層條件是有強制性公權力。中國的稅收產生於公元前594年春秋時期,當時魯實行“始稅畝”以確立土地私有制。
4.稅收的作用。稅收作為經濟杠桿之壹,具有調節收入分配、促進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有法律授權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征收、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