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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檢測法律法規
近期,國內疫情形勢嚴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應的防疫措施。

包括核酸檢測。

有人認為“不查也無所謂。”

註意,可能是違法的。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也就是說,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就涉嫌違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將按照《刑法》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2020年1號文件中,國家衛健委明確將新發冠狀動脈性肺炎列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了甲類傳染病防治措施。因拒絕、逃避核酸檢測導致疫情擴散的,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明確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拒絕參與核酸檢測

還是給別人做核酸?

將按照上述法律追究責任。

相關案例

壹、多次無故拒絕做核酸檢測被處罰。

03月13日至07年3月17日,在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城東某超市工作的員工王(女,53歲)無視社區催促,多次拒不執行泉州市豐澤區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的相關通知,不進行核酸檢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王已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違法行為,豐澤警方依法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2022年7月17日以來,違法行為人楊某生(男,53歲,山東省蘭陵縣磨山鎮人)多次無故不參加專職核酸檢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蘭陵縣公安局依法對楊某生作出行政處罰裁定。

第二,替別人做核酸檢測被處罰。

3月18日,警方接到“有人代替他人進行核酸采樣”的報警,立即展開調查。經查,當日21時許,在深圳市南山區月亮灣花園核酸檢測點,姜某橋(男,37歲)違反防疫規定,取王某(男,31歲)的核酸編碼代替王某進行核酸檢測采樣。警方以妨礙社會管理罪對違法人員姜某橋、王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警方提示:目前全市都在進行核酸檢測,全體市民積極配合既是責任也是義務。警方將嚴厲打擊不遵守防疫法規、弄虛作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核酸檢測、妨礙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

以下19種疫情防控違法行為。

以及可能的法律後果。

壹定要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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