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筆記的認定可以由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原告應承擔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申請鑒定。理由是被告提供了遺囑,其舉證責任已經完成。原告的遺囑是偽造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同理,遺囑的時間認定也應由原告主張。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1)遺囑人必須具有遺囑能力,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設立遺囑並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能力。遺囑是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具有立遺囑的能力,即遺囑能力,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成立為準。立遺囑時,如果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即使遺囑人事後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會失去效力。反之亦然,達拉斯到禮堂因此,法律明確規定:“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他後來有行為能力,也仍然無效。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事後喪失行為能力的,不影響遺囑的效力。”(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意思表示,因為遺囑的真實表示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當以立遺囑人最終所作的意思表示為準。以脅迫、欺騙手段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3)遺囑不得撤銷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這壹規定具有強制性,如果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且沒有收入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則該規定無法生效。如果遺囑人未能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則在處理遺產時應為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部分只能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應根據遺囑生效時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4)遺囑中處分的財產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由於遺囑是遺囑人處分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因此只能處分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該部分遺囑應當認定無效。(5)遺囑不得違背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公德,違背利益和社會公德的民事行為無效。如果遺囑損害公共利益或其內容違反社會道德,則該遺囑無效。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囑在下列情形下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脅迫、欺騙手段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如果遺囑被篡改,被篡改的內容無效。《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如果遺囑被篡改,被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筆記的認定可以由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主張,舉證責任應由原告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