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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土地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地圖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面向公眾的地圖編制、審核、出版、銷售、展示、出版、進出口、互聯網地圖服務、地圖監督管理等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的地圖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

(壹)紙質、布質等媒體地圖和電子地圖、互聯網地圖;

(二)附在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標誌、廣告、影視作品等產品上的地圖或者地圖圖形;

省自然資源廳確定的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圖工作的統壹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相關的地圖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教育、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互聯網信息等主管部門。應當普及國家領土知識,加強國家領土意識的宣傳,增強公民的國家領土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知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校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國家領土意識宣傳,加強對地圖違法行為的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使用正確表示國家領土的地圖。第六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編制更新本行政區域公益性地圖,向社會發布並提供無償使用。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市、縣三級地圖聯動更新機制,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提供地圖保障。第七條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地圖編制工作。第八條編制地圖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的規定。

地圖上不應顯示以下內容:

危害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三)屬於國家秘密的;

(四)影響民族團結、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表述的其他內容。第九條地圖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地圖內容完整規範,並與地圖名稱和用途相壹致;

(二)地圖的數學基礎、綜合原理和符號系統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狀、名稱和相互關系;

使用現狀地圖數據作為編制基礎;

(五)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信息進行標註。第十條地圖上的行政區劃名稱以省、區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區劃信息為準。地名應當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名主管部門和專業部門批準或者認可的標準地名為依據;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或者範圍按照國家公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圖繪制。第十壹條使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成果編制地圖的,應當使用依法經國務院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保密技術處理的測繪成果。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對測繪成果進行保密處理,並對保密處理的成果負責。第十二條在地圖上發布廣告應當符合廣告和地圖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地圖表示的正確性和主觀性。在紙、布等媒介上公開出版的交通地圖、城市地圖和旅遊地圖不得超過地圖版面的四分之壹。

不得在本行政區域地圖上發布廣告,不得執行地理要素有償標準。第十三條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提交有審核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審核。

送審的地圖應當征得地圖編制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著作權人的同意,地圖著作權的保護依照有關著作權和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以下地圖產品無需提交審查:

(壹)使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的公益性地圖且地圖內容未發生變化的;

(二)景區地圖、街區地圖、公共交通路線圖等簡單內容;

(3)法律法規明確應當公開且不涉及國界、界線、歷史界線、行政區域界線或範圍的。